民事起诉状
原告:王**,女,1977年8月2日出生,汉族,住址:南安市*****,身份证号码:35058***********。系闽C***4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。
被告一:吴**,男,1975年2月3日出生,汉族,住址:泉州市丰泽区****,身份证号码:350500*********13。系闽CED***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。
被告二:泉州***购物广场有限公司,住址:泉州市丰泽区田安路***。电话:***。
法定代表人:陈**,职务:董事长。
被告三: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。住址: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东段麦德龙对面兴祥大厦北面第三、第四层。电话:22578056,法定代表人:林晟。
诉讼请求
一、请求判令被告一、被告二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、残疾赔偿金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63300元;
二、被告三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,将上述费用直接支付给原告;
三、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。
事实与理由
2009年11月10日10时35分许,被告一驾驶闽CED***号轻型厢式货车由泉州市往南安市水头镇方向沿国道324线行驶,至国道324线官桥镇周厝路段时超速行驶,导致与前方同方向行驶左转弯由原告驾驶的闽C***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,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。2009年12月5日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第20093304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,认定被告一承担本事故主要责任,原告对本次事故承担次要责任。
2009年11月10日,原告以主诉“车祸致头部外伤后人事不清,右耳道流血3小时余”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80医院(以下简称“180医院”)住院治疗,并于2009年12月3日出院,住院24天;2009年11月25日原告因“颅脑损失”到180医院检查诊断;2010年3月24日原告第3次到180医院门诊,诊断结果为“耳鸣”;2010年6月1日原告第4次到180医院门诊,主诉“右耳耳鸣1年余”,诊断结果为“右耳耳鸣”。2011年2月15日原告伤情经福建省泉州市东南医院协和司法鉴定所鉴定,并于2011年2月20日出具《关于***交通事故致残程度鉴定意见书》,原告伤残等级为8级伤残,附加一个十级。
闽CED***号轻型厢式货车已向被告三投保,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,被告三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。被告一系被告二雇佣的驾驶员,雇佣人员在雇佣活动中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,但因被告一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,存在重大过失,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。故被告一、被告二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63300元,该赔偿款由被告三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,将赔偿费用直接支付给原告。为此,原告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,请求法院依原告诉求裁决,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。
本律师作为原告代理律师,参与该案件多次开庭及调解,最终在原告及代理人的努力下,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,原告获得12万元的损失赔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