晋江市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许**构成聚众斗殴案,并判处缓刑。
尊敬的审判长、审判员:
福建建达(泉州)律师事务所接受许**的委托,指派我们作为其本人涉嫌聚众斗殴一案一审辩护人,在开庭前,辩护人认真查阅了本案的证据材料,听取了被告人许**的陈述,今天又出庭参加了本案的庭审调查,对案件事实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。现结合本案事实及法律的有关规定,发表如下辩护意见:
一、对于公诉机关在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**涉嫌聚众斗殴基本事实没有异议。
二、被告人许**情节显著轻微,危害不大具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,敬请法庭予以考虑:
1、被告人许**具有自首情节。
2、被告人许**等人未持械斗殴,仅仅造成庄**、李**损失程度均为轻微伤,且双方已达成调解,情节显著轻微。
3、被告人之间曾为初中同学,平时关系较好,只因饮酒失控,口角纠纷,情节显著轻微,危害不大。
4、被告人曾受过高等教育,系初犯,以前无违法犯罪的不良记录,且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。
5、被告人许**到案后,如实交代事实经过,当庭表示对起诉书认定的事实及证据不持异议,建议法庭定罪时予以考虑。
6、量刑建议————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