许进益律师亲办案例
陈**与王**同居关系抚养权纠纷
来源:许进益律师
发布时间:2012-07-22
浏览量:753

民事起诉状

原告:陈**,女,汉族,1986年7月11日出生,住址:福建省南安市**********,身份证号码:3505*********。电话:152*******。

被告:王**,男,汉族,1985年2月20日出生,住址:南安市************,身份证号码:3505*************。

诉讼请求

一、解除原、被告同居关系;

二、女儿王**由原告抚养,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1000元(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);

三、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。

事实与理由

2000年原、被告在泉州打工相识恋爱,2001年原、被告开始租房同居生活。2005年12月25日,原告在泉州妇幼医院生下女儿王**。2006年3月份在原告娘家按农村仪式订婚,订婚后至今未领取结婚证。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,婚后感情基础一般,婚后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,在共同生活期间,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,夫妻关系渐行渐远。2010年5月份,在出租房内,被告对原告大打出手,砸坏出租房内的家具、家电等。同日,被告带走女儿王**,拒不让女儿王**读书,更不让原告探望女儿。至此,原告认为,双方感情彻底破裂,无和好可能,继续同居关系将会对双方造成更大的伤害。

因女儿王**随被告生活明显不利于其成长,故原告请求判决女儿由原告抚养,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1000元(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)。为此,原告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若干问题解释(二)第1条关于“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,人民法院应当受理”之规定,特向贵院提起诉讼,请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
  

最终法院调解婚生女王**有原告抚养,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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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律师姓名:
    许进益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福建建达(泉州)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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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3505*********1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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